音乐学院教学档案管理规定

发稿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院师生员工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为了加强我院教学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学院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更有效地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档案的范围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规定和重要通知通报。
(二) 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相关文件、学科专业建设相关文件、课程建设相关文件和师资队伍建设相关文件。
(三)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执行计划和教学资源排定、调配计划。
(四) 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日历、专业实习见习计划和教学笔记。
(五) 优质教学音频、视频文件。
(六) 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学分绩点的相关统计文档和未达标学生的处理文件。
(七) 学期平时课堂考核和成绩记载表。
(八) 考试试题(卷)、试卷分析。
(九)毕业论文、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材料。
(十) 学生参加专业性比赛、竞赛相关材料。
(十一) 系部教学研究活动计划、系部学期工作总结。
(十二) 优秀教学研究成果档案。
(十三) 其他教学文件。
第三条 教学档案的归档
教学档案材料在工作结束后,应由当事人及时整理成档,交至学院办公室。原则上每学期期末整理后上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对上交的教学档案经过分类、整理后,形成正式的教学档案,并做好存档。
第四条 教学档案的管理
(一)教学档案要进行系统整理和科学编目,积极发挥档案的作用。
(二)各类档案的直接管理人为相对应的教务管理人员或系部主任,档案的当事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员接触、查阅需经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教学档案中与学生相关的教学文件应保留一个学程。
第五条 教学档案的借阅
(一)应建立起严格的教学档案查阅制度。
(二)教学档案的查阅首先需向学位办提出申请,经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该档案的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沈阳师范大学关于我院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沈阳师范大学关于我院的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学院以前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沈阳师范大学及音乐学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