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肃学术风气,防止学术造假,提高学生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水平,形成严谨务实的学风,特对《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提出如下补充说明:
一、提交的学术论文,是学生本人在学期间因授予学位条件中某一条件的缺失,用在本专业学术研究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来替代的补偿措施。
二、论文应是已经发表在具有真实、有效刊号的正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研究论文,要求在中国期刊网上能检索到所发表论文的期刊。
三、论文内容应与所学专业一致,符合真实性、科学性与创新性等学术论文的要求。论文署名为学位申请人并为第一作者,作者单位为本人所在的沈阳师范大学二级学院。
四、学生提交学术研究论文应严格履行如下审查程序:
1、本人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发表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发表论文的真实性、与本专业的相关联性、论文内容的科学性与创新性等方面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查,给予认定并写出评价性结论。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查合格的学生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将审核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应加强协商,严格遵守学位资格审查纪律,在学位资格审查过程中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确保学位资格评审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
沈阳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