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0

 

为了加强对我校本科学生(学分制)课程修读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尊重学生个性,维护学生选课、选教师、选时间等的自主权。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各专业的在校本科学生所修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计算机选课方能修读。学生必须选择、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可以自主选择修课时间及安排学习进度。
第二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程、学科专业必修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条 选修课是为了加深、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增强学生的工作适应能力,更好地使学生把专业需要与个人志趣、特长相结合,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而开设的课程。,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开设的选修课程的总学分都大于学生应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学生必须修满相应专业规定的选修课的学分。
第四条  学生选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性原则:学生应该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老师的指导下,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即选择课程及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2.选高不选低原则:对于分档次开设的必修课,学生应按照"选高不选低"的原则进行选课,至少要选择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应档次的课程;
3.先行后续的原则: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修完先行课后再选后续课修读;
4.保证学习量的原则: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最少不低于11个学分;
5.鼓励学习的原则: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跨年级、专业多选其他课程,但不允许选修其它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学生还可以旁听课程,但不能参加考核,不能获得学分。
6.尊重选择的原则:学校规定可选择教学班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学校提供的教学班情况,选择一个教学班听课。教学班一经选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学生应按以下规定选课:
1.选课前熟悉并掌握所要修读的课程信息以及选课通知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包括修读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档次要求(即学时数和学分数要求)和该学期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等。
2.每年的6月和12月为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可以在各终端输入自己的学号和密码进入选课系统进行选课。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选课时间将做适当的调整,具体选课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3.学生选课结束经计算机处理,当出现学生所选的课堂人数超过教室容量时,计算机选课系统进行随机抽签,对未中签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补选。
4. 如有特殊情况(如休学、复学、出国学习等)不能参加正常选课的学生,须在回校参加正常学习一周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选课中心进行补退选,逾期不予处理。
第六条 一门课程修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0人;当选课人数少于20人时,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通知学生改选。
第七条  根据学生的选课情况,计算机选课系统进行信息统计和处理后,学生可以在各终端查询自己的课程表,学生必须按课表上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否则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八条 关于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确实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经教务处批准,并由各学院教务员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2.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则必须在考核后24小时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弃考。
3.报考研究生者,可申请部分课程缓考,最多申请2门。
4.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不单独组织,随下一学年的课程考核一并进行。如单独组织,须交纳一定的考务费。
第九条 关于成绩见《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关于重修见《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课程的免修和免听见《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课程考核见《沈阳师范大学考试工作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