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目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必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把以教学为主,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作为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
第三条 教学管理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教学管理工作要坚持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教学思想,把育人放在首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注意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革教学管理方法,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做好调度、控制、监督和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科学地利用和改善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形成稳定协调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要建立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系统,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级教学管理机构
一、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的职责是:
(一)建立全面的教学管理工作体系,领导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教学运行过程的质量管理。
(二)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有计划地抓好教师队伍、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图书资料等建设工作,不断充实完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精干的管理队伍。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建立一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熟悉教学规律,精通教学工作和管理业务的干部队伍。
(四)定期征询和听取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制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
二、教务处是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管理教学业务的职能部门,统管全校的教学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方案;参与研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招生计划;参与研究教学业务经费的预算和负责审批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使用。
(二)组织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文件和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调控。研究并解决教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检查,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审核各院(部)开课计划和主讲教师名单,掌握教学日程,组织部署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
(三)负责全日制学生的成绩、学位、学籍管理和课业组织工作;负责进修班、进修生的接收管理工作;负责全校教学时间的安排、组织、排课和教室的调度,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
(四)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工作评价。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和制度化,实现教学工作评价和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检查相结合,积极发挥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教学评价中的作用。
(五)组织和协调各院、系学生的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工作,做好教育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六)组织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和出版教材的审定工作。审定各教学单位的教材建设计划,负责全校教材的订购和供应工作。
(七)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加强公共基础实验室建设,做好审查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并组织采购;组织实验室建设的检查验收;不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三、学校各有关处(部)要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各个部门以及干部、职工等,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围绕教学活动千方百计地做好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尽力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排忧解难,主动服务。
第六条 院(部)教学管理机构
一、院(部)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院(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院(部)副院长(副主任)协助主持本院(部)范围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院(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执行。组织编制学期开课计划,确定任课教师,审定各科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和教材,掌握和检查各科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二)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检查,及时总结,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评估和信息反馈制度,全面了解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和学习效果,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研究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本单位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调控。
(三)负责本院(部)的教材建设工作,制定教材和教学资料编写计划,并组织力量实施。负责实验室建设工作,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本院(部)的教师培养提高工作,参与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定教师的专业方向,全面规划教师的教学、科研和进修任务,掌握和检查教师教学工作任务书和执行情况。重点抓好学术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
(五)加强对教研室和教授研究室的领导和管理。认真组织教研室主任制定工作计划,指导教研室活动,充分发挥教研室作用。认真督促教授研究室内的教师开展研究性教学活动。
(六)领导院(部)办公室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课业组织管理和常规教务管理,不断完善各种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教学档案,推进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院(部)办公室在院(部)院长(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副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院长(主任)组织执行教学计划,编制全学年开课计划表,审核各学科教学日历,掌握和检查各学科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二)负责掌握全院(部)教学时间,编排课程表,掌握各科教师授课、缺课、代课、补课和调课等情况,处理学生选修和免修课程以及校外人员进修、听课等有关工作。
(三)组织本院(部)对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工作。根据教学计划公布考试和考查课程以及组织考试工作和平时考查工作,做好学生成绩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学生补考等有关工作。
(四)协助院长(主任)根据教学计划组织专业实习以及教育见习和实习工作;制定实习计划,做好组织动员和对外联系工作,掌握实习情况;负责学生生产劳动的组织、教育和考核工作,协助安排军事训练。
(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做好教科书予购工作。
(六)协助院长(主任)审核并掌握教师工作任务书和教师工作计划以及执行情况,处理教师外出进修工作。
(七)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掌握学生考勤工作,办理学生休学、转学、退学等报批以及学生鉴定和奖惩工作。
(八)负责处理日常教学文书资料工作,建立和健全教学档案。
第七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培养,提高师资工作的基层教学、科研组织。
教研室一般按专业、学科或课程来设置,教研室成员可由担任一门或相关的几门课的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教研室工作由教研室主任负责。
教授研究室是学校为副教授以上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教师配备的直接进行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的最基本教学单位。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新专业,专业调整的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应按教育部有关文件办理。
根据国家和省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和自身办学条件,提出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作为人才培养任务下达后,付诸实施。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学校应根据教育部或教育厅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订。教学计划应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必修课与选修课、基础课与专业课、主干学科与相关学科、课堂教学与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关系,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主动地学习。教学计划由院(部)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原则上,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肃认真地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各教学单位每年可根据教学改革的发展适当地修改教学计划,一般的变动须经院(部)院长(主任)提出,经教务处批准,较大的变动须经校长批准(详见《关于变动教学计划的审批办法》)。
第十条 学校各院(部)根据教学计划及校历制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确定授课时数和各教学环节的周学时数,配备任课教师,并在上学期结束前,按学校印制的有关表格填报,经教务处审核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制定教学日历,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批准后执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学日历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详见《关于制订和检查教学日历的规定》)。
第十二条 课程表的编制要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根据学生、教师情况和教室、实验室条件,做到科学合理、准确无误。课程表经院(部)、学校审核批准,于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一周予以公布。课程表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改动。局部的临时性变动须经院(部)院长(主任)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全校性的变动须经校长批准(详见《关于编排课程表及调课、代课、补课的规定》)。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辅修课四种类型。各专业主要课程都应有教学大纲,其他课程也要结合教学基本建设逐步完成。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的范围、广度与深度、学时分配、教学形式、主要参考书目等(详见《关于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若干规定》),教师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教学大纲由教研室组织或教师个人编写,报院(部)院长(主任)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及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教材建设、教材研究、教材发行管理工作,各门必修课程都应有教材(讲义或主要参考书),并在课前发给学生。要尽量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十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根据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要求,制定教材编写出版规划,建立教材编写、选购、印刷、供应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编教材(讲义)水平和印刷质量。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的编写和选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含实验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或讲稿,要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教学活动中。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讲究教学艺术,着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认真实行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重视和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各种实习(见习)、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律视为独立的一门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考核不合格者,应予重修。各类实习和实践都要制订计划和大纲,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务的教师担任指导(详见《沈阳师范大学学生教育实习计划》、《沈阳师范大学专业实习计划》和《沈阳师范大学关于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觉接受军事训练。生产劳动主要包括工业劳动、农业劳动、公益劳动及各种服务性劳动等。军事训练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和军队条令、条例有关内容的教育,同时学习一般军事知识、进行队列和步枪射击等训练。各院系应指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带队、管理学生的劳动和军训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考核的目标是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核“三基”掌握和实践运用能力。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均按学期进行考核。学年考核范围以本学期的教学内容为主,适当联系前学期的内容。主干课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公共外语课考核,可与国家或省大学外语等级考试结合进行。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全省(或校际间)统考,应在保证正常教学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对补考不及格的学生要严格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对考试作弊者,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军训等执行考勤制度。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行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三结合。教学改革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实现计划性与灵活性、基本规格与因材施教、搞活教学与严格管理的统一,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教务管理部门和院(部)应根据教学信息反馈,及时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指导、检查和调控,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占用教学活动时间安排其他活动。师生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规定时间进行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强化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转专业与转校;休学、停学与复学;退学和毕业等内容。学籍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及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审核,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详见《沈阳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听课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干部、校(院)教学管理干部和教研室主任都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并听取任课教师的汇报和学生意见,全面了解教学工作,掌握教师和学生学习的情况,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工作。提倡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取长补短。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和教学质量信息的反馈渠道。主要检查教书育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情况,制定教师教书育人规范和各项工作的质量标准,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基础、突出重点,要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全校性的教学检查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院(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学工作逐级报告制度。每学期教研室要向院(部),院(部、中心)向学校报告一学期教学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教学设施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物质保证,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充实实验设备、积累图书资料、完善教学文件,积极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实验室、资料室、电教室、语音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多功能教室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详见《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和《沈阳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种评估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教学评估工作,使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部门形成一种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把开展教学评估作为实现宏观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把教学工作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围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要鼓励支持个人或集体选择有意义的研究课题,边研究、边实践。教研室应结合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制定教学研究规划,做好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工作,并做到经费、条件、研究人员三落实。
第三十条 重视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在做好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同时,将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制度化,对已经获奖的教学成果,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并落实有关奖励政策,定期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
第六章 任课教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院(部)和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把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和讲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特别是让教授、副教授担任本科教学工作。同时,应配好配齐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和辅导答疑教师,保证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严格实行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制度,聘任或安排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职务教师都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数额的工作量。主讲教师一经确定,要保持稳定,任课期间不许随意变动。主讲教师应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三条 明确各级职务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工作和思想表现定期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有计划地培训教师,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学校和院(部)应有远期师资培训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教师要制定个人进修提高计划。培训工作应坚持“在职为主,攻读学位为主、校外为主”的原则,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进行。非师范院校毕业的青年教师还应经过有关教育理论的上岗培训。要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学思想和严谨治学的优良教风,提高教书育人的自觉性,提高教学艺术,改进教学方法。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
第七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建立必要的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校、院(部)、教研室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规定。
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建设规划。
三、自编教材、典型教案、试题(卷)、试卷分析以及各种教学录音带和录相带等。
四、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日历、实习计划和大纲、典型经验报告,优秀毕业设计报告或毕业论文。
五、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生质量调查、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材料。
六、教学研究活动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
七、其他教学文件。
第三十六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和院(部)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归档、整理和筛选,并编目造册,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教学档案中与学生相关的教学文件应保留一个学程。
第八章 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教学规律、精通管理业务、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进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要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教学管理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对于素质差、管理水平低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教学管理岗位。
第三十八条 校、院(部)教学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教学管理人员,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使之保持稳定。各教学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教务员、教学秘书各一人,原则上,应至少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要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实验,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和研修。
第四十条 重视教学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并要统筹考虑,可根据其具体工作的性质,通过教学、研究、技术管理、出版编辑、图书情报等系列分流予以解决。对于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晋级、评职等方面要优先考虑。
第九章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第四十一条 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
第四十二条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重视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素质教育、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实行因材施教。
第四十三条 要面向二十一世纪,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要深入进行基础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