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章程

发稿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0

 

    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发展,保证学校具有一支强有力的教学督导队伍,采取科学的评价与监控手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教务处处长任主任的“沈阳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质量评估中心”,其成员称为教学督导员,对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调研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聘任督导员组成的教学督导组,其管理制度和职能由各学院参照本意见予以制定、执行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关心学校的发展。
2.具有一线教学经验,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有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
3.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4.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学校教学督导员需经各学院推荐,教学工作质量评估中心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并由校长聘任产生。教学督导员每届聘期为两年,允许连任两届。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
1.注重教学研究,了解教育教学改革的现状及发展,熟悉教学管理的有关法规及文件,关注国家教育教学改革的动态并及时做出反馈。
2.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调研,并提出完善或改进意见。
第六条 日常教学监控管理
1.随机听评课,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了解。每位教学督导员每月需随机听课三节以上,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每学期对听课情况进行总结。
2.巡视考试、教学实践、毕业论文指导和答辩等教学环节。
3.了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高改进意见。
第七条 组织专项评估检查
1.参加以各种专项检查为内容的期中教学检查。
2.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建设等专项工作的评估、评奖。
第八条 对学校决策进行咨询服务
1.参加教学工作质量评估中心组织召开的各单位领导、教师、学生座谈会,了解各个层面对于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学期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的撰写,随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提交教学工作咨询报告。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权力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有随机对教学工作专项问题进行调研的权力。
1.教学督导员有随机听课,巡视、调阅有关文件及资料的权力。
2.教学督导员有向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问询和指导的权力。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待遇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在任期内,享受学校给予的津贴待遇。
1.校级教学督导员按延聘人员给予工作津贴。
2.各教学单位督导员由各院系以兼职工作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3.对于工作量较大或工作时间较长的专项工作,学校将给予专项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员工作。对隐瞒事实及阻碍教学督导员工作的人员,学校将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以上章程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