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稿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必须坚持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更新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崇高的使命。
第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学生既要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正确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和就业观,真正做到教书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扩展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充实更新知识内容,调整知识结构。注重教育理论的学习和探讨,掌握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
第五条 加强师德修养,注重为人师表,教师要以自己优良的思想品质、文明的言行举止、端正的仪表、严谨的治学态度去影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是由学校正式聘任的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专职教师担任。
第七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门学科发展最新成果,系统、深入地掌握本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本课教材及其辅助教材,通晓相关教学参考书,掌握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资料;掌握一定量背景知识和实际素材。
(二)完成本门课程教学各环节所必须的教师作业量;参加过两轮以上辅导答疑,熟悉相关的实验仪器、计算机等设备。
(三)能独立制订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文件。能协同辅助教学人员全面安排本门课程的习题、实验、作业、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
(四)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研室进行试讲并获得认可。
(五)学习并了解高等教育学、大学生心理学、高等教育管理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懂得教育与教学原则。
(六)合班课一般安排教学经验较多、教学效果较好、学术水平较高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七)体育、外语、艺术课主讲教师条件,可参照上述要求制定,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开设新课的教师必须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论文、专著以及其他科研成果;或经过系统进修,掌握了新开课程的基本理论,所开课程符合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有合格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等。要求开新课的教师,应事先提出开课申请,经教研室同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才正式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
第九条 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如因教学需要,院(部)拟聘其承担教学任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务,曾担任过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二)具有其他系列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专业相同或相近。
对暂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又特殊需要者,须经考核和特别审批。
第十条 从外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务、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聘请任课。
 
第三章 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和分工,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文件,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内容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选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科学地计划教学活动。任课教师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改动,应经教研室同意,报请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出一学期的教学日历和教学进度,从整体上计划教学内容的时间分配,确定教学要点、课型、所采取的教学方式,作业的布置和所需的教具。实际教学进度应和教学日历相吻合,如无特殊情况,相差时间不得超出一周。
第十四条 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依据。教材的选用要注意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有利于学生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所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如预订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时,任课教师应及时编印讲授提纲,以解决急需。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本门课程有关的教学参考书和必读书目,并事先通知图书馆和学生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深入钻研教材,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并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基础和接受能力。按照教学大纲提出的目的和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进度、选用合适的教学手段,撰写出讲稿或教案。
第十七条 课堂上必须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讲授每一个概念、原理和规律,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论证严谨,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化解疑点;注重知识讲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表达的生动性和趣味性。
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反映当代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加强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介绍,加强对基础教育改革和学科教学的研究,密切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的联系。
课堂讲授要教态庄重,语言流畅,术语规范,板书工整,时间安排得当。其评价标准主要包括:
(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充实,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有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
(二)讲究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研究性、案例性教学,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实现与学生的思想交流,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致力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三)注重目的和实际效果的一致性,理论联系实际,注意知识背景;自学要有指导,讨论要有计划,要求明确,措施得当;注意因材施教,能把握住整个课堂。
(四)讲究授课艺术。讲课纯熟,思路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循序渐进;概念准确、分析深刻、重点突出、难点讲透;语言规范、清晰准确、精练流畅、表达生动;板书工整、图文醒目;教学环节安排合理、教学手段运用得体。
(五)既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敢于管理和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早退,保持和维护良好课堂秩序。
第十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技术进行视听教学,其中必修课程应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不低于15%。教师要认真做好准备,对仪器设备操作要熟练。上课时,教师要做适当的引导和解说;课后可组织学生讨论,让学生分析、提问,培养学生的分析和综合能力。
第十九条 担任习题课的教师应随班听课,密切配合主讲教师,根据本门课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课堂教学,确定出习题课计划,研究习题课的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习题课要区别于讲授课,应以教师指导学生练习为主,突出技能训练,使学生逐步掌握分析问题的正确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实验课教学要按实验课教学规范进行,要求有一定比例的设计性实验或综合性实验。上课前学生必须了解实验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实验操作规程。课上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切实加强学生实验技能的训练。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阅,严格要求。
 
第四章 课外指导、批改作业
第二十一条 课外指导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阅读参考书目和文献资料,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定期进行辅导、答疑,至少每周一次。辅导、答疑的形式提倡集体辅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通过辅导、答疑,了解学生对本门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三条 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和辅导教师密切配合,辅导教师要坚持随班听课,掌握课堂教学内容,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和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并及时反映给主讲教师。主讲教师应经常检查和督促辅导教师工作,并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辅导及答疑的内容和方法,商讨改进教学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堂讲授内容,教师必须根据每门课程的基本要求,向学生布置适当的作业。作业要有明确的要求,与课堂讲授紧密结合,每门课程学生做作业的累计时间不应低于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教师必须按时收缴学生作业并认真及时地批改,除辅导教师外,主讲教师也应承担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任务。主干课程作业要全批全改,其它课程作业批改量不能少于二分之一。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和在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详细记载,以便辅导和进行作业讲评。
第二十五条 平时作业成绩应作为评定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要经常督促学生按时提交作业。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回重做,对作业不认真,敷衍了事,甚至抄袭他人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迟交或缺交者应按规定扣分;缺交作业达到全学期布置作业总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围绕课程学习而组织的课外学习小组和科研小组,教师有责任给予指导,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会实践、教育实习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需要安排的社会实践,主要是以社会调查、参观等方式进行。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思想上受到教育,业务上有所收获。
社会调查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形式。调查前应确定调查目的、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制定调查计划、拟出调查提纲、设计出调查表格。调查时教师要认真指导,要求学生随时整理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调查结束后,要指导学生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及时评阅,作为成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参观应根据教学目的选定被参观单位,制定参观计划。教师应事先到被参观单位了解基本情况,明确注意事项,特别是安全事项,并向学生交待清楚。参观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观察重点和关键部分,务必使学生听得明白,看得清楚,防止走过场。参观结束后,要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或要求学生写出参观报告、心得体会。
第二十九条 教育实习是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指导教师应按教育实习计划帮助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要指导学生学习有关文件,钻研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并通过试讲或录像观摩课等方式,使学生熟悉教学内容,掌握教学方法,指导和审阅他们的实习教案和班主任工作计划。
指导教师要争取实习学校对实习工作的支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与确定的学校指导教师一起共同指导实习学生完成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
指导教师要全面掌握实习生的实习情况,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经常对实习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实习纪律教育,教育他们热爱学生,热爱基础教育,巩固和坚定他们的专业思想;实习结束后,指导实习生做好个人总结和小组鉴定,评选出优秀实习生。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的重要教学环节。教师要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目的任务,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范围内,结合自己的科研方向和任务提出毕业论文选题,经院长审定后,供学生选用。
教师承担指导毕业论文任务后,要根据论文选题量和质的要求,学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制定指导计划,在确定课题研究方案,收集和查阅资料,设计实验,制定撰写提纲等环节上进行具体的指导,使学生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在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启发他们独立思考、独立钻研,指导学生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出自己的见解或完成科研课题中的某项任务。
 
第六章 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一条 考试、考查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重视期末考核,而且要重视平时考核。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实验、课堂讨论、测验、答疑、答辩、考勤等情况,应作为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重要内容予以记载。原则上学生平时成绩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三十二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覆盖面,不能出偏题和怪题,可增设选作题。
第三十三条 主干课和共同课要逐步实行题库制,暂未建立题库的主干课和共同课,由各任课教师按统一要求编制多套试题,形成试卷库。非主干课和选修课可由任课教师命题,并报教研室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复习迎考期间,任课教师应积极辅导,在学生全面、系统复习的基础上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但不得划定范围、圈定重点,或对考试内容作任何暗示。
第三十五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教育督促学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前要宣传考试规则,对违纪学生要提出警告,发现舞弊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作弊的学生要严正指出,并及时填写“考试作弊报告单”报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主干课和共同课的评卷,由教研室统一安排,试卷密封按题分组(人)进行。非主干课和选修课的试卷由任课教师在考完二天内评完。评阅试卷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符合实际。总分核定后,由主讲教师填写“学生成绩表”一式两份,经教学主任签字后,一份学院办公室存档,另一份连同试卷、考场记实和试卷分析,装订后及时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七条 考试、考查后,任课教师要以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为依据,认真进行质量分析,找出薄弱环节,以不断改进教学。但要防止片面地以学生优良者所占比例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依据。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八条 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动。教师要服从校内教学安排。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改变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教师。
教师不能无故停、调课。任课教师因病或因事假不能正常上课时,应及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如无人代课,应报请教务处做好调课安排。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迟到、早退、提前下课。除年老体弱和因病而坚持上课外,一般应避免坐着讲课。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不能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学时或变更教学内容。
 
第八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 教学工作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师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教学质量。考核要通过评估手段来进行。考核工作要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要报教务处,并作为教师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研究及成果。
(一)教学工作量的考核采取记实办法,教师对本人所授课程名称、实际授课时数,完成起止时间、班级和人数、授课情况;指导教育实习和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的人数、起止时间及进行情况;实验及分组情况、辅导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均予如实登记,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副院长核实签字。
(二)教学质量的考核内容有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院(部)评估小组评估与学生和同行评估相结合进行。该项考核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
(三)对教学研究成果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教师参加学科或教研室活动情况;研究教学的论文、著作和教学经验材料;独立编写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进行。
第四十三条 经教学考核评价,教学质量低,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正。如在一学年内两次教学评价中,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下一学年将不能安排教学主讲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参见《沈阳师范大学教师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教师教学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拟定补充方案,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院(部)、教研室根据本规范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并作为院(部)领导班子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