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稿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0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切实增强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杜绝违背教学规律、扰乱教学秩序、忽视教学质量的现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
1.凡在从事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违反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包括课堂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考试环节和教学运行管理环节);课堂教学中因责任心缺失,造成教学质量低下的行为。
3.教学事故的认定对象适用于课程主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与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个人和部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教学事故将依据责任人行为对教学工作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其认定标准如下:
(一)因教学过程中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教学事故
1.一级教学事故:
(1)课堂讲授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
(2)擅自停课或缺课。
(3)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和其他商品;以补课名义向学生额外收费。
(4)由于个人原因导致考试内容泄漏。
(5)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
(7)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开教室,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达到20分钟(含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课堂或考场纪律。
2.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由他人代课、合班上课或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
(2)不按教学大纲授课,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和随意删减学时。
(3)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
(4)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800元以上(含800元)。
(5)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规定留存档案时间内,丢失学生学业档案、原始成绩单、试卷、实验报告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造成不良影响。
(6)监考、巡考人员不严格执行监考规则,对学生作弊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不良影响。
(7)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开教室,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达到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造成不良影响。
3.三级教学事故
(1)未按照教学大纲撰写教学日历、教案及相关教学文件。
(2)上课不携带教案、讲义、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或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
(3)上课接听、使用通讯工具。
(4)给学生划留具体的考试范围。
(5)违反考试工作中关于试题、试卷管理及成绩登录等相关制度规定。
(6)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现象不予制止。
(7)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监考过程中看书报、聊天、睡觉、接听电话或从事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活动。考场出现明显考试违纪、作弊现象,被巡考人员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后确认属实。
(8)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开教室,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离岗,达到5分钟以上,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考试纪律。
(二)课堂教学中因责任心缺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的教学事故。
对于课堂教学中因主讲教师责任心缺失,教学质量低下致使基层教学单位或师生反映强烈的行为;在各类型教学评估或检查中,由于个人原因给学校教学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学校将通过相应程序认定为教学事故。其中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基本技能、师德师风等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信息主要收集渠道包括校级教学督导员汇报、基层教学单位评估办公室汇报、学生课堂反馈信息、学生评教信息、师生座谈会等。学校将依据以下程序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1.学校根据各项信息汇总情况对课堂教学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教师指派校级教学督导员听、评课。
2.校级教学督导员听、评课后,认为其在课堂教学中确实存在较大问题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协助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为一个月。
3.整改时间结束后,学校将组织校领导及相关专家对其进行听评课。
4.校领导及专家听、评课结果仍未合格的教师,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的确认实行校院两级督察和举报制度,学院(部)、教务处具体受理举报。2.各级教学事故,均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3. 教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在事故责任人明确和事故情节清楚的情况下,三级教学事故由各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按程序负责处理。
4. 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后应写出书面检查,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教学事故责任性质认定后,由教务处下发《沈阳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抄送人事处及责任人所在单位备案,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责任人本人。解聘教师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于责任明确的教学事故认定,如本人拒不写出检查或所在单位不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按规定进行处理。
5.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沈阳师范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复议,并在收到申诉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未提出申诉者,该认定及处理结果在下发《沈阳师范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日后生效。
四、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被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通报全校批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停发责任人半年的校内岗位津贴,三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2.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者,给予通报全校批评,责任人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或良好,停发责任人三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二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
3.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者,给予通报全校批评,责任人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或良好,停发责任人一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
4.一学年内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5. 对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含自查上报)所在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以及主管教学的行政领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集体评先评优资格。
6.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教学违纪行为,比照以上相关内容认定。
7. 对于未构成上述教学事故的轻微违纪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开教室5分钟以下(不含5分钟);监考人员担任监考工作迟到或擅自离岗5分钟以下(不含5分钟)等,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责任人当年考核不能为优秀和良好,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
8.责任人所在单位应按责任处理权限做出相应处理而未予处理,学校将对该责任人以及所在单位予以通报全校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集体评先评优资格。对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单位或教学管理人员,应列为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印发的相关文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