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学生为本、关怀发展”的教育理念,使学生参与教学评价,以评价结果促进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方式
采取结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评教的方式。
二、评价内容、分类及等级
(一)内容及权重
1.师德 (1)爱国爱生,诲人不倦 (0.05)
(0.15) (2)品行端庄,言传身教 (0.05)
(3)处事公正,一视同仁 (0.05)
2.教学内容 (4)内容充实,知识准确 (0.20)
(0.35) (5)新知较多,确有所学 (0.15)
3.教学方法 (6)变“灌”为“导”,答疑解惑 (0.10)
(0.30) (7)启发思维,注重创新 (0.10)
(8)手段先进,联系实际 (0.10)
4.考核 (9)作业论文,认真阅评 (0.15)
(0.20) (10)注重运用,考查能力 (0.05)
(二)分类及权重
1.学生评价(0.6):由教师授课所在班级具有评教资格的学生对授课教师进行无记名评价。
2.教师评价(0.2):由同行教师进行无记名评价。
3.领导评价(0.2):由校级领导、督学、教务处领导、所在单位领导及教研室主任进行无记名评价。
(三)评价等级及赋分
评价全部采取评等法。
A. 优秀 100分 B. 良 好 85分
C. 合格 60分 D. 不合格 50分
(四)评价结果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综合评价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1)定量分析:
综合评价得分:Q = 学生评价得分*0.7 + 教师评价得分*0.2 + 领导评价得分*0.1。
(2)定性分析:
通过分析教师教学工作的综合评价得分、各项指标得分及教师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做出综合定性评价。
综合评价等级包括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优 秀:综合评价得分:Q>85分
良 好:综合评价得分:85分≥ Q>75分
合 格:综合评价得分:75分≥ Q≥60分
不合格:综合评价得分:Q< 60分
(3)对学生评价不满意率≥40%的教师,其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不再另行做出评价。
三、实施程序
1.学生评教与选课相结合。学生对本学期所学课程授课教师及授课质量进行评价后方可进行下学期选课。
2.学生评教数据经计算机系统处理后,将于每学期开学四周后予以公布。
四、评价原则
参加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做好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被评教师的教学工作。
对评价过程中不遵守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1.参加评教的领导应按学校有关听课的规定随堂听课,并对所评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作细致了解。
2.参加评教的教师必须听所评教师4学时以上(随机)的课,听课人员应认真做好听课记录以备考核、抽查时使用。
3.参加评教的学生必须具有评教资格。(见《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评教资格认定办法》)
五、评价结果的管理及使用
1.对于学生评价中不满意率达到25%的教师给予一次黄牌警告,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黄牌警告的教师给予解聘。对于学生评价不满意率达到40%或教学工作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给予解聘。
2.如果学生评价、教师评价、领导评价及综合评价的结果差异较大或参评人员及被评教师提出异议,由学校组织专家组仲裁。
3.学生评价结果由教务处负责统计,并通过适当渠道和形式反馈给教师所在单位或教师本人;领导、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综合评价结果由教师所在单位统计公布。
4.评价结果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凭证,是评职、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是评价各教学单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