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诚实品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 在校本、专科学生参加校外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他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 开考前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未按指定座位就坐。
2. 与他人交换试卷,影响考试秩序者。
3. 闭卷考试开考后,在座位附近发现其它任何非考试作答允许使用的物品者。
4. 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者。
5. 偷看他人试卷,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故意将试卷移近他人座位或展示者。
6. 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或以表情示意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影响考场秩序者。
7.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8. 不按时交卷,故意拖延考试时间者。
9. 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离开后在考场外议论考试内容、大声喧哗、影响考试经制止无效者。
10. 在考试前向教师套题,为违纪者进行掩盖或考后要求教师改分者。
11.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者。
12. 一般考试开始不足30分钟或某些考试不允许中途交卷离开而强行离开者。
13. 有其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者。
14. 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者。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的处分。
1. 违反第四条规定之一,再次违纪者。
2. 传递或接受他人的试卷、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或同他人互对答案者。
3. 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4. 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5.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6. 在考试过程中利用上洗手间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和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进入考场者。
7. 考试过程中利用传输通讯设备传递相关内容者。
8. 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者。
9. 未经过允许,利用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在考试时查看有关内容者。
10. 闭卷考试在课桌上事先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包括可能是他人书写但是不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11. 经考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为雷同卷者。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退学处分。
1. 违反第五条规定之一,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
2. 第二次作弊者。
3. 将试题带出考场者。
第七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 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考后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进行报复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考题者,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八条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监考人员职责》及时处理,并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实》。监考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还应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与《考场记实》同时送交教务处,有物证和旁证的应附物证和旁证材料。《考场记实》和《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并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联合正式行文,经校长签发公布。在学校正式行文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务管理人员和学生辅导员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1个工作日内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到处罚者,除对应的条款处分外,该学年不得参与各种奖学金和优秀学生的评定,毕业时不得参与留校选聘工作。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毕业时将不授予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公布的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