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稿时间:2013-11-27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其学科、专业所在的学科门类授予,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第三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2.审查课程考试科目、成绩及学位授予门类;
3.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中的有争议的和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条 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确认硕士学位考试科门数、科目及成绩;
2.接受并审核学位申请人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3.提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指定答辩委员会主席;
4.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5.研究和处理与授予硕士学位有关的其他事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6.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超过半数,方为通过。
第七条 有关授予硕士学位的日常事务由校研究生处完成。
 
 
第三章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1.较好的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成果;
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第四章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及申请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1.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并达到第三章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2.修完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单科学位课程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
3.完成研究生期间所规定的实践环节;
4.完成论文的全部工作,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申请办法
1.申请者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2.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成绩)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名单及建议。
 
 
第五章 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论文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2.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数量的技能;
4.应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5.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词句精练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别人的材料要加附注。
 
 
第六章 硕士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本校研究生交出论文后,指导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沈阳师范大学论文指导教师意见表》。
第十五条 在答辩前二个月聘请2-3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
第十六条 导师是学位论文的当然评阅人,但不计入上述聘请的评阅人数量之内。评阅人对论文可否参加答辩,是否达到该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1.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须另聘2名评阅人重新评阅,重新评阅如都通过,可以参加答辩,但需由答辩委员会就评阅人意见做出说明;如仍有1人认为不能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则不能参加答辩。
2.有2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则不能参加答辩。凡出现不能参加答辩情况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至少延迟半年(但不超过2年)重新进行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如论文评阅仍未通过,此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导师或初审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评阅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送审论文如属申报专利范围,则应注明:“本论文拟申请专利,请评阅专家负责保密”等字样。
 
 
第七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外单位的专家参加,指导教师可以参加,但所指导的研究生答辩时予以回避。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指导教师以外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的委员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并与答辩前一周报校研究生处备案。答辩委员会一般应聘请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工作严谨,年龄不超过60岁的人担任,委员组成应对研究生保密。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前委员会要认真审阅论文,做好提问准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后就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有效。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的分工职责
1.答辩委员会主席职责:
1)组织答辩预备会,讲清硕士研究生答辩的有关事宜;
2)主持答辩会,并完成答辩程序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3)写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书面学术评语、决议,交付答辩委员会通过;
4)在答辩会上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2.委员的职责
1)参加答辩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讨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关事宜;
2)对学位论文的内容提出问题;
3)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答辩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就是否推荐授予硕士学位提出意见,并参加投票表决。
3.培养单位应为答辩委员会配备一名工作秘书,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负责整理学位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者成绩单、评阅人评语等);
2)协助答辩委员会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3)负责答辩委员会的各项记录工作;
4)整理归纳有关表格及签字等项事宜;
5)负责向研究生处报送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论文答辩人姓名及学位论文题目;
2.答辩人向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读研究生期间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撰写学位论文的情况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论文答辩人回答问题;
4.答辩委员会休会;
5.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评议研究生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规定的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
(2)答辩委员会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并写出评语;
(3)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做出表决。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有效。
6.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及表决结果;
7.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会议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好论文答辩材料,转交校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再将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录音磁带等影像资料送交研究生处。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时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过程中未通过者,经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和充实工作的外籍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有关对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果发现学位错授,或者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况时,应予以复议,并做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附:申请硕士学位的准备材料
1.《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2.《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表》
3.《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和学业成绩表》
4.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