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5

 

   为了加强我院教职员工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使全院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也是为教职工评职、晋级、评优等提供依据,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制定音乐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学院于即日起成立教学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学院教学秩序。
一、考勤范围
凡属我院的教职工,一律执行我院的考勤制度。
1.    我院的管理干部及教辅各部门的教职工一律按学校的规定实行八小时坐班制。
2.    各专业教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学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参加学院每次组织的集体活动。
3.    凡在工作期间各部门的教辅人员需处理个人私事,应向所在部门领导请事假。
4.    教师因私事请假,须向系主任的说明、由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再由教务人员统一协调安排,个人不得随意串课或委托他人代课,违者按旷课处理。
5.    因公事外出学习、开会、参赛等,须办理有效证明,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給假。请假期满因工作需要再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续假。
 
二、请假程序
1.教师因事、病请假须调整上课时间和地点,必须提前履行调课手续,经系主任同意、教学院长批准,方可到教务员处填写调课单。
2.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前到院办填写调课申请。
3.教师请假调课必须填写调课申请表,经系主任和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调课。
4.教师本人应及时通知辅导员和学生停课和补课时间。
5.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病假在三天(含三天)(有正规住院手续的除外)以上必须持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教学院长批准、系主任同意后方可休息,否则按旷工处理。
6.    教师请假三天内经系主任和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调课,一周以上须经学院院长批准方可调课。
7.    每学期每位教师可请事假3次。
 
三、奖惩及办法
1.年终出勤考核满勤者,在其他工作量考核项中加赋50分。每位教师每学期事假不得超过3次。每学期请事假超过3次者,每次在其他工作量考核的出勤考核项中扣10分,取消评优资格。
2.事假(公事除外)一年之内累计一周以上未超过半个月者,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一年之内累计半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扣发二个月校内津贴。一年之内累计三个月以上扣发当年校内津贴。
3.病假月累计一周以上未超过15天者,扣发半月岗位津贴。月累计超过15天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一年之内累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一年之内累计三个月以上扣发当年校内津贴。
4.教师在正常的教学过程中,无故旷课一次(行政处分另行),扣发当月津贴。累计旷课两次者扣发半年校内津贴,并送交学校教务处处理。
5.学院大会无故缺席1次,院长、书记约谈。再次缺席每次扣发100元/次。无故缺勤4次(含4次)取消年终奖,且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6.全年出满勤者给予奖励。
7.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后附:
沈阳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考勤工作督查小组
 
 
沈阳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13年11月20日
 
 
沈阳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考勤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程 岩
副组长:刘海邦 张奕峥 轩小杨 郭 菲
组 员:齐 兰 李 涛 张书彬 邢 艺 杨丽华 关 黎
 庄研光  张 剑 刘东明  王凤娟  李 爽  宫 萍
任 月